今天是“八一”建军节,我市税务部门发布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、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,扶持“最可爱的人”创业就业。
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
(资料图)
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,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、增值税。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%(含)以上的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需要注意的是,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,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。
此外,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,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,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。
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,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,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。根据相关文件规定,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。
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
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,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%(含)以上,并有军(含)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。
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,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,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,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。享受这两项税收优惠,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,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。
(厦门晚报记者 郭舒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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